新《公司法》全文
泉源:泉源中国政府网 阅读:8 日期:2024-08-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划定
(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922次聚会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适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执法划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划定。
第一条 公司法施行后的执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划定。
公司法施行前的执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其时的执法、司法诠释有划定的,适用其时的执法、司法诠释的划定,可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划定:
(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加入聚会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作废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
(二)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建设,对公司凭证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执法关系效力爆发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划定;
(三)公司法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法爆发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
(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爆发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执法划定向股东分派利润、镌汰注册资源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爆发争议的,划分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划定;
(六)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派决议,因利润分派时限爆发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划定;
(七)公司法施行前,公司镌汰注册资源,股东对响应镌汰出资额或者股份数目爆发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划定。
第二条 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执法行为,依据其时的执法、司法诠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用,因民事执法行为效力爆发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划定:
(一)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肩负连带责任,对该约定效力爆发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
(二)公司作出使用资源公积金填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对该决议效力爆发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划定;
(三)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对合并决议效力爆发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划定。
第三条 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与公司有关的条约,条约的推行一连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推行行为爆发争议的,适用其时的执法、司法诠释的划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推行行为爆发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划定:
(一)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条约,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划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条约,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划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乞贷、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条约,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划定。
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执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其时的执法、司法诠释没有划定而公司法作出划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划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限期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力,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请求公司凭证合理价钱收购其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划定;
(三)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投阻挡票的股东请求公司凭证合理价钱收购其股份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划定;
(四)不担当公司董事的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执行公司事务的民事责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划定;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治理职员从事运动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划定;
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执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其时的执法、司法诠释已有原则性划定,公司法作出详细划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划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划定,因该划定爆发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划定;
(二)对公司监事实验挪用公司资金等榨取性行为、违法关联生意、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时机、谋划限制的同类营业的赔偿责任认定,划分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划定;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治理职员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时机、谋划限制的同类营业的赔偿责任认定,划分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划定;
(四)对关联关系主体规模以及关联生意性子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的划定。
第六条 应当举行整理的执法事实爆发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整理责任爆发争议的,适用其时的执法、司法诠释的划定。
应当整理的执法事实爆发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划定,整理义务人推行整理义务的限期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第七条 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凭证审讯监视程序决议再审的,适用其时的执法、司法诠释的划定。